「臺北市內湖保護區守護聯盟」奉臺北市社會局100年6月3日北市社團字第10035231500號函准予依法籌組。
一、章程草案應修正事項:
1、第一條:名稱請修正為「本會名稱為臺北市內湖保護區守護聯盟(以下簡稱本會)」。
2、第4條:會址建議修正為「本會會址設於臺北市」可不必詳列行政區、里。
二、後續籌組程序:
1、召開發起人暨第1次籌備會議,推選籌備委員7人以上,並由籌備委員互推一人為籌備會主任委員,組織籌備會,負責辦理籌備事宜(審查章程草案、決定會員入位會申請手續、申請書格式、公開徵求會員等)。
2、召開第2次籌備會議 (審查章程草案、經費收支預算表、決定理監事選票格式、決定成立大會日期及分工案)。
3、籌備完成後,召開成立大會(通過章程草案、年度工作計畫、經費收支預算表、選舉第1屆理監事)。
三、注意事項:
1、實際會址應符合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規定(都市發展局)。
2、成立大會應於15日前通知會員,其他會議應於7日前通知應出席人員並同時函報臺北市社會局備查。
3、自核准籌組之日(100.06.03)起6個月內籌組完畢,召開成立大會,逾籌組期間(100.12.02)未籌組完成者,依法廢止籌組許可。
一、章程草案應修正事項:
1、第一條:名稱請修正為「本會名稱為臺北市內湖保護區守護聯盟(以下簡稱本會)」。
2、第4條:會址建議修正為「本會會址設於臺北市」可不必詳列行政區、里。
二、後續籌組程序:
1、召開發起人暨第1次籌備會議,推選籌備委員7人以上,並由籌備委員互推一人為籌備會主任委員,組織籌備會,負責辦理籌備事宜(審查章程草案、決定會員入位會申請手續、申請書格式、公開徵求會員等)。
2、召開第2次籌備會議 (審查章程草案、經費收支預算表、決定理監事選票格式、決定成立大會日期及分工案)。
3、籌備完成後,召開成立大會(通過章程草案、年度工作計畫、經費收支預算表、選舉第1屆理監事)。
三、注意事項:
1、實際會址應符合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規定(都市發展局)。
2、成立大會應於15日前通知會員,其他會議應於7日前通知應出席人員並同時函報臺北市社會局備查。
3、自核准籌組之日(100.06.03)起6個月內籌組完畢,召開成立大會,逾籌組期間(100.12.02)未籌組完成者,依法廢止籌組許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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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2011/06/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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